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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行政职权
本文更新时间: 2010年06月07日  本文点击次数: 43

阳城县地震局行政职权

一、行政执法主体

授权执法主体: 阳城县地震局

二、行政职权分类

防震减灾

行政处罚:16 ????? 其他职权:2

职能分类

?????

行政职权分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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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行政处罚

?1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行政处罚

2

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行政处罚

?

3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行政处罚

?4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行政处罚

5

以其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行政处罚

?6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行政处罚

7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行政处罚

?8

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行政处罚

?9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行政处罚

10

?

有从事下列行为者: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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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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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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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12

由非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

行政处罚

13

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行政处罚

14

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行政处罚

15

因特殊情况,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未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的

?

?

行政处罚

?

?

16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其他职权

17

防震减灾业务行政指导

其他职权

18

?

1

办理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回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清洁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地震监测设施或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者,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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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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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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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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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事项名称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回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清洁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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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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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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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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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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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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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理事项名称

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涉及地震预报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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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办理事项名称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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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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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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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办理事项名称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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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以其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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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办理事项名称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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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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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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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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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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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事项名称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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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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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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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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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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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办理事项名称

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专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办理条件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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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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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办理事项名称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办理条件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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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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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办理事项名称

有从事下列行为者:在已规划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1)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2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3)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4)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5)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6)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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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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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办理事项名称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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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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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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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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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办理事项名称

由非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除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核、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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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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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422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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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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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办理事项名称

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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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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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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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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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15

办理事项名称

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办理对象

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的;(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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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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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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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办理事项名称

因特殊情况,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未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的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及政策依据

《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必须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者,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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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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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收费标准

?

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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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办理事项名称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其他职权

法律及政策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四十五条:在防震减灾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地震测报准确,信息传递及时,对减轻地震灾害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或观测环境成绩突出的;(三)保护或抢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四)震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震后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有突出贡献的;(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成效显著的;(六)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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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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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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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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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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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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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防震减灾业务行政指导

办理对象

公民、企业

事项类别

其他职权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部门、本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应急救灾任务;(二)落实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减灾措施,组织岗位应急反应训练;(三)检查、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四)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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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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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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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阳城县地震局

办理地址

阳城县凤凰北路后河巷42

联系方式

0356-422523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0230-0530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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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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