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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城县委托研究及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更新时间: 2008年05月15日  本文点击次数: 340

【关于印发《阳城县委托研究及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科发(20086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水平,拓宽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渠道,现将制定的《阳城县委托研究及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此页无正文)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委托  项目  实施办法  通知

  报:市科技局、县政府、申立民县长助理

阳城县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共印80

 

阳城县委托研究及开发科技计划项目

实施办法

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可根据项目的情况,委托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承担项目研发实施的相关机构,对科技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和项目管理。

一、受托方所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具备承担委托研究及开发计划项目的技术人员、设施和经费等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委托管理程序

1、科技局在确定委托项目和受托单位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委托文件,并通知受托方(项目承担单位)。

2、科技局就委托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计划实施进度、项目完成时间、科技研发经费、成果提交形式等和受托方达成共识并填写项目研究开发委托协议书。

3、受托单位填写科技局提供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4、受托单位要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书规定的职责,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科技局作出书面汇报,或共同进行现场检查。

5、科技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如有重大问题受托方要及时向科技局报告,否则后果由受托方负责。

6、项目完成后,受托单位应向科技局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科技局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三、有关责任

受托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科技局向承担单位发出警告,对警告后继续不配合工作的,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①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

②不履行科技合同、未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上的。

该办法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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