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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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工作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全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科研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软科学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

三、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依法行政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统筹规划科技事业的基本建设;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五、组织全县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的协作攻关和实施;编制和实施县级重点实验室、县属科研院所的中试基地及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计划。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级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等指导性计划,以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成果转化基金等专项计划。

七、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和管理;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工作。

八、组织科技力量,推动全县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综合技术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九、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十、负责管理对外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和科技合作项目。

十一、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二、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计划,牵头负责全县的科普工作。

十三、促进科技咨询、投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社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四、负责全县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管理审核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免税事宜。

十六、审核县属全民所有制和民营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十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八、实施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拟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拟订防震减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二十二、管理震害预测、震情和灾情速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

二十五、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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